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四城区27日查处3670辆电动车 警告劝导1032人次
2010-05-27 22:40:10  作者:陈海东,陈建国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逆行、载人、占道被罚的最多

  据5月20日开始施行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记者发现,电动车载人和违反规定载物的现象十分普遍,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也很突出。

  27日下午,鼓山派出所民警在福马路永辉超市门口设卡,记者跟随采访。14时许,一名年轻女子骑着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逆向驶来。民警敬礼并示意其靠边停车,女子显得十分不耐烦:“什么事啊?我上班要迟到了。”民警指出她逆向骑行违法了,谁知女子暴跳如雷:“我是法盲,不知道什么法。”民警拿出法律文书欲解释,谁知该女子不依不饶:“我是文盲,不识字。”民警表示,如果不配合将暂扣车辆。女子这才安静了,并主动缴纳20元罚款。 

  据警方统计,载人、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这3类违法,安泰派出所仅在八一七路就处罚了280起,温泉派出所在五一路、五四路查处170起,鼓东派出所在五四路、营迹路查处125起。

  《办法》解读

  《办法》20日已施行报牌结束开始处罚

  “现在没牌电动车不能走了吗?”27日上午,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反映自己骑电摩在火车站附近时被警方以“未挂牌上路”处罚。因为自己骑的确实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刘先生只好交了罚款。

  27日下午,记者也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5月20日起就开始生效了。他表示,之前受上牌工作未结束等因素影响,民警以警告教育为主。“现在报牌已经结束了,就可以处罚了。”

  重点整治 违规载人载物等行为

  该负责人还想通过本报告诉市民,2010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的《办法》已经明确告知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路权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这说明,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已经非常明确了,就是非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的路权也就十分明确,即第二十条明确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在第二十二条也提到,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5条规定,包括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携带行驶证,转弯时要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只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

  该负责人称,在实际查处中,除了不按道、闯红灯等显见性交通违法外,逆行,违规载人、载物,中小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因违法行为很突出,都是本次严查的重点。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刘珺  严鑫/文 记者  陈建国/摄)

【责任编辑:熊志敏】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