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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实施重点流域环境整治 三江水能资源项目叫停
2009-08-19 23:11:21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4座污水厂年底投运 
    
  马尾快安、马尾长安、闽清县、永泰县等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建成投运。

  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基本完成厂区土建工程。

  加快完善青口汽车城污水管网,年底前污水全部接入青口污水处理厂处理。

  仓山科技园、福兴经济开发区、长乐滨海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闽侯县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用荆溪镇污水处理厂,将荆溪镇生活污水、食品工业园区工业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2010年底前建成南通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闽侯上街镇污水管网接驳工程,将上街镇生活污水接入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处理;2010年底前动工建设闽侯青口镇、祥谦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年底前,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扩容项目和连江、闽清、永泰等垃圾处理场建成,动工建设闽侯县垃圾焚烧发电厂。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福州第二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闽侯青口)。

  仓山区、长乐市、闽侯县、闽清县辖区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于10月底前应完成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年产量1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限期内不达标排放的,应依法取缔关闭。

  年底前拆除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
    
  年底前,全面组织拆除关闭水源保护区内生产性、经营性污染源。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年底前,闽清、永泰、平潭县建成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

  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开矿、采砂活动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经营性活动,迅速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弃土。

  闽江、敖江、龙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禁止在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原则上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叶诚)

【责任编辑:陈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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