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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检察院设救济基金 困难嫌疑人纳入救助范围
2008-07-28 23:18:53  作者:任思言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犯罪受侵害而陷入绝望,一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7月15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济基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一些轻微犯罪的嫌疑人都被纳入救助范围。据了解,将犯罪嫌疑人纳入救助范围,这在全国还是首创。

  放火烧房,老人仍获救助
   
  7月25日,福清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坐了一个多小时的车,又走了一段崎岖的山路,来到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王亦祥家,将3000元救济金送到了老人手中。“我是一个犯罪的人,想不到你们还惦记着我!”71岁的王亦祥激动得热泪盈眶。
   
  20多年前,王亦祥的老伴带着6个子女嫁给他,“那时孩子们年纪还小,家里也很穷,我和老伴含辛茹苦将他们拉扯大”。后来,2个女儿出嫁,大儿子和二儿子也娶妻搬了出去,每年共给老人2000元生活费,王亦祥夫妇与2个尚未娶妻的儿子住在老屋里。
   
  去年底,王亦祥的老伴得了重病,大儿子和二儿子回家探望母亲。其间,二儿子向王亦祥表示,母亲去世之后,他和哥哥打算每年共给他1000元生活费。王亦祥觉得儿子不愿意赡养他,心里很难受。一怒之下,他3次点燃自家厨房的干柴堆,声称如果儿子不赡养他,他就将房子烧毁。幸好,他3次点火后,都被家人扑灭,过火面积仅2平方米。经群众报警,王亦祥被警方抓获。得知自己的行为犯法,他后悔不已。
   
  案件移送到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王亦祥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害性,遂先后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和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王亦祥的老伴今年初去世,虽然有6个子女,但经济条件都比较差,老人的生活很困难。他将这些情况报告给检察长陈秋官。经讨论,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建立“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专项基金”,并把王亦祥列为资助对象。本月15日,福清市检察院100多名干警共捐款16300元,作为救助专项基金。这项基金主要为福清当地刑事案件中的特困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保护生存权的一次尝试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开展救助,是福清市检察院为保护生存权进行的一次尝试。家住福清江镜镇某村的薛某祥一家也是“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专项基金”的首批救助对象。
   
  薛某祥的儿子患癌症晚期,救子心切的他将2.8万元交给当地的“神妈”,让其做法给儿子治病,最后闹得人财两空,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福清市检察院在了解薛家的情况后,将其纳入“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为薛家解了燃眉之急。
   
  “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干警自愿捐款和社会捐款。福清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救助对象主要是被害人、被害人所赡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每人救助金额为1000元~10000元,确有特殊情况的,救助金额由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经严格审核后,再予决定。

  福清市检察院:救助嫌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犯罪嫌疑人应是打击的对象,对他们进行救助会不会引起社会上的误解?
   
  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长陈秋官表示,救助犯罪嫌疑人不造成负面影响。他说:“首先,我们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救助时,我们会综合考虑犯罪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主体等因素,严格进行把关,谨慎运用。只有那些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落才实施轻微刑事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且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犯罪嫌疑人才能成为救助对象。其次,对犯罪嫌疑人救助不影响其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能让犯罪嫌疑人感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认罪伏法。”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林世祥)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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