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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劳动者签合同 监察部门调解员工得双倍工资
2008-05-09 10:20:34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后,工资该怎么算?近日,经福清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这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福清调解的首例不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3月18日,姜某到福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姜某称,去年12月15日他来到福州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清阳光锦城物业管理处上班,工作期间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拒绝。今年2月5日,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3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实际工作到2月29日。3月15日,公司向他发放正常工资。

  而姜某认为,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从1月1日到2月29日,公司应该支付他两倍工资。

  仁诚物业公司阳光锦城物业管理处人事主管彭先生承认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且没签订劳动合同。彭先生表示,姜某是一名兼职电工,1月初就提出辞职,其间姜某表态不签合同。

  福清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常华告诉记者,新的《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据此,物业公司从1月1日到2月29日,应该支付姜某双倍工资。

  5月4日,物业公司向姜某支付1000元补偿金。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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