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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电器商场“19日”界定不明 差价补偿难讨
2008-05-16 22:56:18  作者:冯桦 范雄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6日,长乐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12315申诉举报服务站和吴航街道消委分会成功调解了1起消费纠纷,为消费者索回商家承诺的300元差价补偿款。
   
  消费者石先生于2008年4月18日在长乐一知名电器商场购买了1台价值7999元的飞利浦平板液晶电视。5月1日,石先生接到该电器商场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他去领取因商品降价而获得的300元差价补偿款。当时石先生正在外地出差,5月8日,他到该电器商场欲办理补还差价手续时,对方以石先生超过“19日”为由拒绝退还差价。
   
  据悉,该差价补偿款缘于该电器商场的1条顾客购物保障条款: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9日内,如果本商场同型号商品降价,凭购物发票可获补差价。因商场“五一”进行促销活动,石先生应该获得300元差价款。商场认为,按照他们的保障条款规定,“19日”有双重限制含义,即在购物开票之日起19日内同型号商品降价可获补差价,且消费者应当在这19日内去领取差价,因此,石先生应在5月6日前领取差价款。石先生则认为,19日仅指购物开票时间和降价时间之间的时间差,至于何时去办理领取差价补偿手续,商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时也未明确告知。双方对“19日”的解释争执不下,石先生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调解。
   
  长乐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12315申诉举报服务站和吴航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致电该电器商场了解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工作人员认为,应根据投诉方石先生所理解的进行认定。经过协调,该电器商场表示理解,并给石先生办理了差价补偿手续。

  (福州日报记者 冯桦 范雄 通讯员 陈美琦)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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