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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证为母还三百万 如今抵赖自称无还款责任
2008-01-16 21:43: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王某还认为,即使林某某与陈某某间确实存在借贷法律事实,他也不承担担保责任。他当初所写的《还款保证书》未就保证的性质、范围、期限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双方就该“借贷”的保证有着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次,该保证书也未就保证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保证书中“我所拥有商门一旦卖出或转手”的文字表述是附条件的设定,“经双方协商”的文字表述模糊不清。可见,他没必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   连带保证关系成立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王某对该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一审举证期限内陈某某与王某均未向法院申请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法院不采纳王某的这项主张。

  从王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的名称及王某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该保证书作为王某为陈某某的债务进行还款保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保证合同成立且有效,王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保证书没有就保证期作出约定,由于王某出具保证书时其母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保证期即为王某出具该保证书时起的6个月。从还款保证书的内容来看,保证范围为300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陈某某应立即偿还林某某借款38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王某对陈某某上述债务中的300万元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陈鸿星 林哲森)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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