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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小伙车祸致残 拿到长乐城镇标准赔偿金
2007-07-24 20:51:25  作者:覃作权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在长乐发生车祸致残近一年后,来自四川农村的小伙子秦飞(化名),近日终于按城镇标准拿到了165860.05元赔偿金。
  
  这笔钱来之不易。而这也是长乐法律援助中心首例农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的城镇标准索赔成功的案例。

  秦飞的老家在四川省岳池县,户口落在农村。2005年,他从学校毕业,在四川省广元市一家煤电公司找到了工作。
   
  去年8月,秦飞请假到长乐探望在此工作的父母。8月18日,不幸发生了。
   
  当天,秦飞开着一辆借来的无证三轮摩托车,由长乐市标往上湖方向行驶,在西洋南路联村路段,与一名李姓司机驾驶的中型客车(车主为长乐市一家公司,也是本案被告)相撞,致使秦飞受伤致残。
   
  长乐市交巡警大队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秦飞与被告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为了给秦飞治病,他本不富裕的家庭背上了许多债务。秦飞的母亲吴英(化名)作为法定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调,但具体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吴英找到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郑建平律师承办案件。
   
  郑建平认为,当事人能否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关键在于能否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郑律师决定以城镇相关赔偿标准为依据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郑建平还指导秦飞向四川省广安市有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却表示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能否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索赔。
   
  郑律师当即出具了能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相关证据。最终,法庭及被告方都认同了原告主张。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长乐市某公司按照城镇标准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165860.05元。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实习生 吴剑珍 通讯员 周在祥)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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