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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首部禁毒法(之六)
2008-06-01 20:36:47  作者:任思言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问: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以及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禁毒法毒品管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问:禁毒法对禁毒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不得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不得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如有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整理)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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