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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首部禁毒法(之五)
2008-05-26 20:58:37  作者:任思言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问: 吸毒有哪些危害?
   
  答:总的来说,吸毒的危害性表现在生理危害、心理危害和社会危害。首先,吸毒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服药并加大用量,终日离不开毒品,同时,吸毒对人的神经、大脑、呼吸、消化、心血管、肌肉等重要脏器或组织有很大的毒性,在吸食期间或戒断后一段时间内,身体会出现不同的中毒反应,有时甚至危及生命;吸毒可以改变吸毒者的生活方式、情感性格、心理素质和意志行为,从而导致一系列非正常行为乃至危害行为发生;吸毒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毒品消费可引发非法种植、制造、运输、贩卖、走私和销售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与吸毒有关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因贩毒活动而形成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以及由此引发的暴力、凶杀、洗钱等犯罪活动,成为最具威胁的社会公害。
   
  问:什么是社区戒毒?社区戒毒要怎么实施?
   
  答:社区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戒毒,现已经明确成为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戒毒措施。家庭成员对吸毒人员的亲情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亲人的关怀下,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可以坚定戒毒的信心。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为期3年的社区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也可以由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
   
  问:对哪些吸毒者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多长?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
   
  问:为什么强制隔离戒毒后还需要社区康复?
   
  答:从医学的角度来讲,海洛因成瘾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长期滥用将导致吸毒者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性的损害,同时,海洛因心理依赖性极为强烈、顽固。即使在短期内可以摆脱生理依赖,但心理依赖终身难以消除。因此,仅仅进行戒毒治疗是不够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戒毒康复。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仍然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社区基层组织和家庭的关怀和帮助下继续巩固治疗成果,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问:禁毒法对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如何保障的?
   
  答:吸毒人员能否成功戒除毒瘾,过上正常的生活,重新回归社区,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就是在回归社会阶段能否得到关心和帮助,能否不受到歧视。为了保证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整理)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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