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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总人数这样界定
2008-02-22 22:15:09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如何确定?22日,市房管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时,其“专有部分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包括共有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2.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3.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专有部分面积”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
   
  “业主总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个业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多处住宅及非住宅的,认定为1个业主;一处住宅由2个以上(包括2个)的业主共同共有的,认定为1个业主。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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