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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能否赔偿
2008-10-15 22:29:42  作者:徐强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市民江先生:2004年,我在位于台江路118号的茂泰大厦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由于工期延误,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而是拖延了70天。

  按照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不超过90日,依据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当时,我总共交付了28万元的房款,每日违约金应为28元,70天总计1960元。

  可在准备与开发商打官司的过程中,由于触犯国家法律,我于2005年6月18日入狱。今年6月18日,我出狱后就违约金一事想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可现在有两个问题摆在我面前,一是我听说民事诉讼期限一般为2年,现在已经过去4年多了,我还能就此事向对方提起诉讼吗?二是据我了解,该开发商已经注销了当时的公司,那我该向谁提起诉讼呢?
   
  福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焓律师:关于江先生担心其诉讼请求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而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疑虑,我的看法是: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狱服刑意味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归属于“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之内。

  因此,如果江先生的入狱时间在诉讼时效截止日之前,且距截止日不满六个月的,这段时间可以自江先生出狱之日起顺延;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则可自出狱之日起顺延六个月时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诉讼时效系当事人的抗辩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对民事权利是否超过时效进行主动审查,所以我建议江先生尽快提出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如果开发商已注销当时的公司,则以承接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机构承担民事主体责任。

  如果没有承接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则要注意该公司注销时是否进行过清算。如未依法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江先生可以主张该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徐强 赵慧)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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