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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提高收养对象给养标准
2007-08-17 22:30:15  作者:卓巧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从今年8月起,我市提高民政直属单位收养对象给养标准。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人疗养院“三无”人员和市光荣院供养的优抚对象的给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48元提高到348元。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给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58元提高到408元。各县(市)区参照市里标准适当提高收养对象的给养标准。

  据悉,为此,市财政每年将多安排50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卓巧华)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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