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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转移失业保险有新规
2006-03-31 18:39:3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农民工失业补助与城镇人员同等。"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对此给予了明确。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农民工失业补助的问题,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草案)》时的焦点。本报对此曾作过多次报道。有关农民工和城镇人员失业补助的标准,读者可参阅本报去年11月8日A3版和今年3月29日A4版报道。

  《条例》规定了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登记。并规定: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有关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的情况,《条例》也给予了明确,即: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备执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本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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