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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形须用规范汉字
2006-03-28 21:12:35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本报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28日,记者了解,此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人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较大改动。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人事、教育、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及信息产业、民政、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等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明确讲普通话的几中情形,草案修改稿对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十种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情形: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治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待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网站的网页用字、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此外,草案修改稿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修改:道路、建筑物名称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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