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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工伤职工补助标准
2006-03-26 09:18:21    【字号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月增33元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我市从今年开始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齐: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70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663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62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鳏寡抚恤金每月41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49元(孤儿或孤身抚恤金每月3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高额829元。

  3、生活护理费:鉴定为完全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691元;鉴定为大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553元;鉴定为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415元。

  凡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33元。其中未达到上述所列标准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补齐后再分别增加33元。

  原已享受生活护理费但未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护理依赖等级须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后等级结论重新确定享受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上述意见执行,由用人单位负担。各县(市)、马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自行确定。(本报记者赵锦飞)

  

【责任编辑: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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