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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患者转诊无须重复检查
2006-11-13 22:32:58  作者:周甬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15日起,我市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将实行互认。届时,患者在一家市属医院做过检查,转诊到另一家市属或区属医院治疗时,就不用像以往那样再掏钱做重复检查了。
      
  市卫生局在13日发出的《关于开展福州市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是指医疗机构对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有关报告和资料的互认。互认方式为同级医院之间的互认或下一级医院对二级以上医院的认可。互认的项目包括医学检验中的临床生化,临床免疫,微生物培养、鉴定、分型,药敏试验,血常规,尿常规等;医学影像检查中的X线片、计算机放射成像、数字化放射成像、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检查、同位素计算机断层成像、超声波检查等。
      
  《通知》规定,市属医院和本市二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设置的医院),根据互认条件向市卫生局申报互认申请,经市卫生局委托市临床检验中心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和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互认资格的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可在电脑打印报告单上互认项目加注“*”作为认可标志。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8种不列入互认范围的情况:疾病转归须连续对比观察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接诊医师认为外院提供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疾病病情或发现新的病情或诊断与报告不相符的;某些严重疾病的诊断和重大的治疗活动,应当复查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之前应当复查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临床输血前的各项医学检验项目;急诊、急救患者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患者或其家属坚持要求复查的;其他特殊情况。
      
  市卫生局将对互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取消其互认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

  (福州晚报记者  周甬)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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