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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减刑
2014-11-22 09:58:00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福州新闻网11月22日讯 近日,台江区司法局后洲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举行解矫宣告仪式,陈某成为我市首例被裁定减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台江区后洲街道陈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济犯罪),于201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减去陈某有期徒刑4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7个月10天。

  案例点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填补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减刑奖励的空白,是政法部门紧密沟通、默契配合,共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有益尝试。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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