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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 被公司“冷落”5个月解聘
2014-09-23 11:01:04  作者:刘栋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9月23日讯

  主持人:本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陈光、纪小梅

  调解对象:员工林某诚、物业公司董事长林某青及其代理人彭某

  在物业公司上班的林某诚,已经工作十几年了。突然,他被“冷落”了,未被安排去工作,在家休息了5个月,于是提出高额赔偿。公司称,他“一心二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员工“一心二用”

  被公司解聘

  林某诚称,1999年12月25日,他就到这家物业公司上班,至今已经十几年了。任职期间,他管理过多个项目,不仅做好本职工作,还积极为公司着想,比如2012年协助公司续签一个学校3年的管理合同。

  2012年11月1日,物业公司参股的新项目有一个景观改造工程,公司派林某诚参与筹备工作,其他股东均派一人,工资由新组建单位发放,社保、医保仍由原公司缴交。去年8月,新单位散伙,其他人员纷纷撤走,林某诚原来的公司也答应让他回去,另外安排工作。可是人事部一直称没有合适的工作可以安排,让他在家里等。

  停职期间没有工资,一等就是5个月。双方协商未果,今年9月5日,林某诚向鼓楼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他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工资,共2.25万元;赔偿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万元。

  公司称,林某诚是公司的老员工,肯定是要照顾的,但后来发现他除了在物业公司上班,还在其他单位兼职。他的行为违反公司规定,因此公司解聘他。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

  支付2.5万元

  调解员梳理了情况,认为林某诚所说有法律依据,而物业公司的解聘手续不完整。物业公司称林某诚在其他单位兼职,这没有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衡双方的诉求,调解员评估后,按仲裁可能的判决金额2.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员表示,林某诚早有在其他单位上班,并不影响家庭收入,就算是继续在物业公司上班,5个月的收入也在2.5万元左右。调解员还对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既然双方都有过错,那就各让一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诚2.5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刘栋宾)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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