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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394村民告赢“放毒公司” 受污染获赔600万
2014-09-17 16:18:19  作者:曹佩弦  来源:新华网  【字号

  2013年11月11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2008年10月15日之前存在未进行排污申报问题;被告提出没有造成污染的主张,虽提供9份证据予以证明,但监测报告未对其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恶英成分进行鉴定;且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监测报告中曾建议被告尽快委托并完成二恶英检测工作,但被告未对二恶英进行检测。”

  根据清圃岭村民农作物和身体受损情况,闽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各类赔偿共计近600万元。福建省固废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到福州市中院。

  福州市中院二审亦认定上述鉴定结果,2014年7月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基本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顶层设计频频出手,砸破“玻璃墙”初现曙光

  “这个案件的判决对环境受害者是一个很大的鼓励,同时也警醒污染企业,占有公共资源、污染公共资源,获得企业利益的同时也是要付出代价的。”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辉表示,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成为横亘在我国环保诉讼道路上一堵厚厚的“玻璃墙”。

  在环保诉讼实践方面,近期多地也开始有砸向“玻璃墙”的“重锤”:9月10日,河北沧州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的10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9月10日,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泰州市中院判决涉案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纠纷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明年新的环境法实施,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得到明确的界定。“可以预见,环保公益诉讼将会有很大的增长。”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

  (“新华视点”记者 曹佩弦 林凯 邰晓安)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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