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经租房“姓公”还是“姓私”?
如果吴氏三兄弟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均真实并且说法属实,能否确认这些房屋的权属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元强认为,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国家针对经租房的不同处理方式确实有相关的条文法规作为合理依据。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是: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明确了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随后的数十年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等单位多次发布意见或解释,明确公租房的权属实为公有。建设部在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再次表示经租屋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其中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然而,国家对于经租房权属态度在《物权法》出台后的2008年出现了变化。当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已经明确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为理由将《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予以废止。“法律上允许继承也说明经租房的所有权并非属国家所有。”周元强认为。
针对老房产证中4处房产的不同状况,周元强建议吴家主张权利的途径可以分两步走:对于剩余一处仍然保留的房产,则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申请办理确权手续。而对于已经被拆掉并扩建为马路的三处房产,确权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只能向拆迁办寻求相应的补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确权的对象必须是现在存在的实物。
当然,行政途径走不通的话,周元强建议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届时,房管局若不承认其所有权,则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举证,说明所依据的相关条例。而拆迁办如果提出当初拆掉这些房屋是具备合理依据的,也同样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举证。最终都将由法院来裁定这四处房产真正的归属权落户谁家。
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也支持上述观点,他认为如果确实是当事人祖上留下的房产,即便是年代久远,同样属于私人财产。不过王阿忠认为,上述已经拓宽成马路的房产,在拆迁之时可能已经过了确权公告期,相关补偿可能已被其他人领走,这要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查询档案资料来确认。而剩下的一处房产则可向目前房产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归还。
(东南快报记者 郑晓华 柳涛 见习记者 周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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