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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当上水电公司股东 集资人私下偷偷转让股权
2014-08-21 15:26:51  作者:王楠  来源:东南网  【字号

  集资借贷变投资村民成水电公司股东

  交款后村民们发现,本是“集资借贷款项”收据上却变成了“投资旺源水电站款项”。承诺的月息也未兑现。经过交涉,2010年10月10日,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公司将集资款变为股金,向村民颁发了数额不等的股权证,集资的村民成为该水利发电公司股东。

  李一告诉记者,早在2008年旺源水电站就已建成并正式发电,但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未召集村民开股东会议,也未通报过旺源水电站经营情况,仅有个别村民讨回一点红利,原告19户村民均未得到红利。

  集资人私自转让股权村民权益受损

  原告代表李一告诉记者,2013年1月15日,该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余某瞒着众村民股东,将40.3%股权以3304.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等人的权益。

  今年4月初,原告19户村民公推诉讼代表人,向闽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寄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账簿等材料,但闽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迟迟未提供。原告19户村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的知情权。以此,原告19户村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介绍,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若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履行先向公司提出查阅要求并说明目的的司法救济权前置程序,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开庭当天,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法庭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案件没有最终结论,拒绝透露公司与村民纠纷情况,以及解决方式。在记者截稿前,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拒绝接受采访,未提供任何相关信息。原告李一告诉记者,村民及被告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目前还未确定。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许多公司的经营决策经常由大股东把控,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很难得到有效行使。该案小股东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东南网记者 王楠)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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