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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一黑心老板卷30多万工资跑路 获刑2年罚5万
2014-06-02 10:23:38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延伸

  如何认定欠薪是否“恶意”?

  连江法院法官表示,在市场上,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少见,法院也时常接到此类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都可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传统说法上的“恶意欠薪”,它和普通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最大区别就是主观上的不同。

  普通的欠薪行为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其行为一般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因此对这种欠薪行为,单位和个人一般不构成犯罪。

  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有能力而不支付,主观上是恶意、故意为之,受刑法调整。

  法官介绍,像前文所述的曹兵,在工人催讨工资的时候,谎称10月12日将向工人全部结算工资,但是曹兵与电力公司结账后,没与工人结算工资就携款逃匿。

  此后经连江县劳动局以发函、短信等形式通知,其仍逃匿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曹兵主观上存有恶意,具有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意思,数额较大,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欠多少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的起刑、量刑等有“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定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里面的分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回答。

  《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有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人们的生活水准不一样,《司法解释》还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司法解释》第五条,在第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里,也需要注意一点,企业老板并不是因为被入了罪判了刑就一了百了。

  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以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不能拿判刑抵消劳动者的工资。综合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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