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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在施工中不慎摔下死亡 房主施工方都担责
2014-02-19 07:00:41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阿强雇佣小明从事房屋修缮工作,但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应承担40%的事故责任。

  油漆工程是劳动者依靠自身劳动技能来完成的一项工作,小明对于自身是否具有从事该工作的能力,缺乏正确评估,在工作过程中疏于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担20%的事故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大力和阿强各赔偿小明9万多元钱(他们之前已付的部分可以从赔偿总价款中扣除)。

  □延伸阅读

  承揽和雇佣区别在哪?

  现实生活中,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受雇人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只有存在过错,才需对承揽人工作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两者之间又有很多相似之处,该如何区分让很多市民感到困惑。

  就此,上述案件经办法官解释说:雇佣合同一般是指雇员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并获取劳务报酬的合同。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承揽与雇佣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区分起来确实比较困难。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大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连续性提供劳务、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活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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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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