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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发动船员“讨薪” 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止损
2014-10-09 12:05:40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长乐法院原审认为,原告陈某英与收据上的债权人陈某金发音相近,其所在居委会证明陈某英与陈某金系同一人。且原告持有收据,因而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贸易公司仍不甘心,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长乐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一审、二审期间,原告陈某英始终未参与诉讼,连立案也由代理律师包办。为此,承办法官依职权专门询问了陈某英,并告诉他,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英这才承认,他没有借钱给贸易公司,他是应同学要求,帮忙出具“陈某英和陈某金是同一人”的证明,并以陈某英的名义起诉。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也都是同学交给他的,他签了名。

  经庭审核实,原告非该案实际债权人。鉴于原告自认是冒充诉争债权人提起诉讼,长乐市法院认定陈某英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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