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损坏公私财物,阻碍民警执法,即使醉了也要被处罚。日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
2013年5月3日清晨,岳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在君安商务酒店内有一名醉酒女子打砸总台,毁损部分财物。随后,民警将该醉酒女子汪某丽(24岁,重庆人)以及该酒店总台服务员带至派出所内,由值班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处理过程中,醉酒的汪某丽从值班窗口攀爬至值班室内,对值班民警进行拉扯,导致民警的衣服被扯破、身上多处被抓伤。
派出所按照程序对汪某丽进行醒酒后,经过审查,嫌疑人汪某丽对其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以及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对她予以合并处罚拘留20天的处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岳峰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依照法律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汪某丽在醉酒后不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带进派出所协调处理的过程中,将值班民警衣服拉裂、将民警抓伤,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因此最终被行政拘留20日。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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