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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酿血案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2013-07-24 21:47:54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012年10月底,黄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绕城高速由火车站往永丰方向行驶,至绕城高速三山陵园附近路段时,小轿车与路面反光锥及防撞墩相碰后,又相继与道路两侧水泥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小车损坏及副驾驶座上的黄某东受伤。黄某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中旬死亡。经鉴定,黄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43mg/100ml。

  晋安交巡警大队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直接作用,是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黄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久,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法院起诉。

  案例点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此案中,黄某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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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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