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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小便宜使用过期调味品 餐馆老板被罚2000元
2013-04-02 21:07:47  作者:王杨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家餐馆的老板,因为舍不得丢掉快过期的调料,一直将它们用到了过期。卫生执法人员发现后,不仅没收了他的过期调料,还罚了他2000元。卫生执法部门提醒,根据法律,餐饮服务业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最高可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

  2日,市卫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据了解,受罚的餐馆老板李强(化名)从别人手中盘下这家小餐馆。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李强到餐馆的小仓库里整理食材,发现仓库角落里有一箱久未开封的调料。它们是餐馆前任经营者打折转让给他的。

  李强看到这些调料都快过期了,但他舍不得扔掉。他认为,自己经营这家小餐馆是小本生意,赚钱不容易,况且餐馆的前任经营者告诉他,用这种调味料来烹制菜肴,味道非常好,能留得住顾客。于是,李强抱着侥幸心理,将这箱调料交给厨师,让他尽快用掉。没过多久,厨房里的这种调料还没有用完,但全部过了保质期,李强依然没有将它们丢弃。

  前不久,卫生执法部门人员到该餐馆检查,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了已使用了一半的过期调味品,立即叫来了李强,告诉他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对他的餐馆进行立案处罚。卫生执法部门人员随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没收了餐馆里的全部过期调味品,并对经营者李强处以2000元罚款。

  据介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李强的餐馆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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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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