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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家暴处置规范 遇家暴报警民警不得推诿
2013-11-08 22:34:02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8日获悉,为杜绝家暴处置工作中出现未及时出警,出警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处警、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等问题,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必须迅速出警,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只要接处警,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当及时调查当事人,询问证人,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不得简单粗暴草率处理,不得推诿懈怠。对多次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通报当地妇联、街道及村(居)委会,防止事态恶化,还要将相关证据整理归档,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证据。

  《通知》还规范了家暴案件的办理。情节轻微的案件,对加害人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止事态扩大;对违反治安管理、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要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对加害人真诚悔罪,通过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谅解,或者经妇联、村(居)委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调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受害人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法从宽处理的建议。对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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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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