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26日讯 福州余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头疼的事儿。余女士说,在中亭街买了一间店面后,开发商通知她,公摊面积比原来多了6%,还要再多交近3万元,但是套内面积没有发生变化。余女士认为,合同规定,“共有公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超过3%的部分,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而开发商则认为,多出的公摊面积未超过总面积的3%,他们无须承担。
业主:突被要求多交钱
余女士说,今年1月份,她在福州中亭街买了一间位于二楼的店面,根据合同,店面总面积是30.9㎡,其中,套内面积19.28㎡,公摊部分11.62㎡,每平方米的单价是38800多元。
余女士说,今年7月份,她被通知需要再签一份新合同,新合同中,公摊面积多出了0.74㎡,而套内面积却没有发生变化,余女士需要多交28000多元。余女士认为,多出的0.74㎡,占原合同约定11.62㎡公摊的6.3%,按照合同规定,她只要补足3%的部分,多出部分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款项应由业主付
据了解,该店面的销售方为福建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具体经办人小徐表示,多出来的公摊部分,是以相关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依据的。0.74㎡对比30.9㎡的总面积,只占2.39%,并没有超过3%,开发商无需承担这笔费用。小徐表示,双方的主要分歧是对于“合同约定面积”一词的理解不一致。
律师:以合同约定为准
福州融成律师事务所郑少芬律师表示,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应该以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而根据合同条款,所谓的“合同约定面积”应该是指合同内约定的11.62㎡公摊面积,而不是30.9㎡总面积,因此,公摊面积的变化超过了6%,其中,购房者承担3%,超过3%的部分,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海峡都市报记者 周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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