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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运动会上摔伤医疗费花1.5万 学校负30%责任
2012-08-29 22:29:00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今年5月15日,我市某中学举办运动会。16岁的小张同学参加跳远比赛时,在助跑过程中突然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此后,小张同学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1.5万元。

  小张同学摔倒,到底是谁的过错?对此,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学校认为,小张摔倒是在助跑过程中右脚绊到左脚;小张同学的父母认为,跑道上有大量的小石子,小张在起跳时踩到石子产生剧痛才摔倒,跑道上有石子,说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法院最后判令小张同学负担70%的责任,学校负30%的责任,学校赔偿小张4500元。

  案例点睛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校内的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各项活动时,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妥善组织并保证活动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时,应当妥善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比赛项目同时确保比赛场地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因此,学校应对小张同学所受伤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另外,小张同学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小张同学最终意外摔倒虽可能与跑道存在的缺陷有关,但他本身也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小张同学负担70%的责任,学校负有30%的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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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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