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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与房东约定住8人 结果四个房间住了四十多人
2012-06-21 21:22:29  作者:王元楷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都愿解除合同 房租支付存争议

  李女士说,她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继续执行合同,但房租要翻一番;二是双方解除合同,房屋所受到的损害由租客负责,并且立即补齐5月份的房租。

  对此,承租方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表示愿意退房。他们称,房子里只住了25个人。另外,5月份所产生的房租并非他们造成的,而是因为林女士迟迟不和他们商谈退房事宜。

  李女士予以驳斥,表示自己回到福州后,一直主动与对方联系。

  “他们在房子里住了一个月,就得交房租。”前来参与协调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说。随后,该公司表示愿意支付房租,但要等到所有赔偿问题都协商好后才会支付。双方为此再度陷入争执中。

  房东出租房子 最好“常回家看看”

  李女士说,正因当初口头约定是8人居住,所以在这次纠纷中她“缺少证据支持”。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1年2月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应该约定包括租赁当事人姓名、租赁期限以及房租支付方式等,但没有明确居住人数的规定。

  对此,一房产中介的门店经理表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越详细越好,如果发生纠纷将有据可依。另外,如今许多房东将房子出租后,一年都难得回房子看一次,这样做其实有很大的风险。“像一些传销窝点、黑作坊、赌窝就隐藏在民宅中,如果房东能经常回家看看,说不定能及早发现并清除隐患。”该经理说,在广东,如果将房子租给他人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房东也将面临处罚。这种规定看似严厉,实际上也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 实习生 张旭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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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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