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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出租办公楼给职工发福利 设小金库被罚
2012-03-04 21:44:10  作者:王杨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案例点睛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这家单位属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属财政资金,依法应予入账。但该单位未将上述两项租金收入列入财务账簿,私下用于职工福利支出,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属于私存私放财政资金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福州市财政局对这家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要求其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将罚款缴入福州市级金库,同时按规定调整账目并进行整改。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李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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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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