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逸国际电影城内的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
福州新闻网讯 “看电影吃零食很正常啊,凭什么只能买影院卖的爆米花和饮料?这样做让人太难接受了。”昨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前天他和女友去看电影,在附近超市买了饮料、薯片,不料检票时被拒之门外。
观众外带食品被拒绝
刘先生告诉记者,12日晚,他买了2张福州金逸国际电影城宝龙城市广场店的电影票,看电影前,他和女友到附近超市买了饮料、薯片等,不料在检票时被拦下来了,“对方说不能外带食品进去,要求我们把食物寄存”。
刘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既然影院可以卖爆米花、饮料,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自带零食呢?影院卖的爆米花、饮料价格比外面贵很多,一杯可乐要10元,最小桶的爆米花要15元,冰淇淋要35元……”刘先生对影院的做法无法接受。
影院:为观众的安全负责
13日下午,记者随机走访了市区几家中高档影院,发现这些影院大都有拒绝观众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在宝龙城市广场的金逸国际影城门口及内部醒目位置都有“禁止观众自带外食”的标志牌。中瑞国际影城则在检票口的公告牌上写明“为了维护影院环境及保障您的食品安全,谢绝自带食品及饮料入场,如果您自带了食品或饮料,请到前台寄存”。
记者也注意到,虽然影院有不让观众自带食品的规定,但也有观众会将自带食品放在随身携带的包中。“你把食品放在包里一般不会查。”金逸国际影城的保洁员偷偷告诉记者。
福州金逸国际电影城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观众自带食物入场,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噪音干扰,同时部分食物可能产生难闻气味,造成其他观众的不适。影院需要对观众的安全负责,外带食物的质量影院无法控制,安全无保障。”
律师: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属于霸王条款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认为,电影院只是为观众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电影院谢绝观众自带食品进场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严格讲,这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霸王条款;从合同法来说,影院的这种格式条款是一种无效条款。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文 郑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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