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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共有房被前妻阻止 法院:买方善意合同有效
2012-01-29 23:03:44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前妻阻止过户

  买家告上法庭

  201010月,大牛和阿财一起到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小珍得知后,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真正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这套商品房是她与大牛的共同财产。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见状,不予办理这套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阿财一怒之下将大牛告上法庭,要求大牛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

  法院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事实上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买方基于对不动产产权登记公示内容的信赖,与登记公示的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阿财与大牛在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前,大牛向阿财出示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伪造的法院民事调解书,阿财有理由相信大牛是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人。阿财是善意的购买人,且已支付合理的价款。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有效。

  对于房屋买卖给小珍造成的损失,应由大牛负责赔偿。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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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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