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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一酒楼加工出售卤蛇段 遭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2012-01-26 22:32:4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听说卤蛇段价廉味美很受食客欢迎,台江区一家酒楼买了大批蛇肉,制成卤蛇段出售。近期,该酒楼被福州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去年1110日,市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台江区天水酒楼制售大量卤蛇段。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在该酒楼厨房冰柜内查获了3大碗卤蛇段,共计7公斤。

  经查,该酒楼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加工后出售。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天水酒楼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并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天水酒楼作出没收违法加工的卤蛇段7公斤、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林业主管部门介绍,任何单位、法人、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出售弁利,都是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10000元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李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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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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