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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万巨款被人用假银行卡取走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
2011-08-18 23:45:22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银行自认无责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本案系因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谢先生委托他人开卡,又曾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其行为直接导致账户信息、密码泄露。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取走卡内的第一笔钱时,短信通预留的手机即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但谢先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的51万多元要求赔偿。另外,本案应遵循 “先刑后民”原则。只有等公安机关破案了,才能谈民事赔偿问题。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犯罪分子办理重写磁、柜台取现及ATM机取款时,使用的均是伪造的银行卡,伪卡能够在银行的交易系统中成功交易,足以表明该系统有缺陷,银行在保障储户交易安全方面显然存在疏漏。其次,银行在办理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的真实性。而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未如此做,导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错误地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诉争款项。可见,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诉争业务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导致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其行为与谢先生的存款被盗取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先刑后民”的问题,福州市中院认为,本案虽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卡诈骗案有牵连,但两者所涉法律关系性质并不相同。商业银行在财产权利被侵害后,有权向侦查机关报案并在破案后取回依法追缴的赃款,但并不能免除银行向储户履行支付义务。

  据此,该院判令银行赔偿谢先生银行卡账户存款损失51.8026万元及相应利息。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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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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