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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承诺函惹争议 21世纪不动产陪同撬房遭质疑
2010-06-25 10:15:26  作者:邱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5月14日,逯先生经过该处房产时,竟发现房子正在装修。多方了解后得知,在5月12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购房者撬开了该房子门锁入住。但是逯先生此前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中介公司称已经多次通知逯先生办理剩余房款的结算手续,并在5月5日和5月21日发了通知函给逯先生,通知函中写道“逯先生未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后买方在取得合法产权的前提下采取行动,于2010年5月12日取得上述房产的使用权”。

  记者在网上搜索得知,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称,“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记者还在福州房地产信息交易网上找到了《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明确有营业税等税费征收细则。

  随后记者拨打该房产中介公司客服电话,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的采访,证实在5月12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购房者要求下陪同前往该房产所在处撬门入住,且事先有通知该房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但也表示,在提供居间代办服务过程中,其工作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今后将予以完善。

  6月24日,逯先生接到房产中介公司通知,双方到市房管局就此事进行调解。经调解,产生纠纷的营业税费由房产中介和逯先生均摊。

  逯先生始终觉得,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在房产买卖中并不可能完全知晓相关的法规政策,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就是希望可以放心的买卖房产,房产公司应该有义务告知市民相关法规政策等信息,但这次交易却让逯先生烦心了好一段时间。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黄律师表示,市民买卖房产,最好选择服务质量好、商誉佳、实力强的房产中介,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审查条款,识破一些合同陷阱或是漏洞,明确词句涵义,避免扯皮纠纷。

  (福州新闻网记者 邱陵 陈园菲 陈淑琴 文/图)

【责任编辑:陈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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