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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拟定霸王条款 晋安区一家地产公司被调查
2010-01-15 23:28:28  作者:陈鹤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不可抗力”是许多合同中常见的字眼,那么法律上究竟何谓“不可抗力”呢?近日,晋安区一家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因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涉嫌拟定“霸王条款”,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今年1月12日,火车站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安区斗门路18号的福州某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补充协议部分,自行制定了“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由而延误(交房)的情况”,其中将“不可预见的供电、供水部门停电、停水因素,施工过程中遇见水电供应故障、检修或限期维修的延误;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大检查、迎宾等事况,对建材运输实行交通管制延误;主要建材遇有风雨、旱涝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而延误;施工过程中(如屋顶防水项目等),遇有影响施工质量的气候而延误;有非甲方过错的人为因素(如动乱、暴乱、爆炸等)而延误”等情况作为该公司延期交房的理由,这些规定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

  据了解,《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该公司这样做,是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定,并涉嫌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福州晚报记者 陈鹤)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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