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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酷橙ktv要消费百元才可用优惠券 律师称侵权
2009-07-23 22:07:22  作者:徐强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手持优惠券前去KTV唱歌,却被告知需要另行消费才能使用优惠券,顾客为此大为光火。21日晚8时许,市民林先生和几名朋友前往五一北路与津泰路交界处的乐酷橙KTV消费时,遇上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优惠券的使用引发矛盾

  林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在一次活动中得到了一张乐酷橙优惠券,有效日期至7月31日。凭借此优惠券,消费者可在周日至周四晚折价买断包厢。眼看着马上要到期了,21日晚林先生约上其他3名好朋友一同来到了乐酷橙唱歌。由于人数不多,因此林先生选择了80元买断一晚的小包厢。可此时,KTV里的工作人员却说,优惠券不能单独使用,林先生等人需要先行在KTV超市内消费100元后,才能使用优惠券。

  林先生这回可不干了,因为优惠券上根本没有“预先消费”这样的说明,凭什么到达消费场所后凭空多出这么一条规则来,这难道不是欺诈吗?林先生还说,一来他们只是唱歌,不需要额外的食物。二来,KTV超市里的东西都很贵,100元根本买不到什么东西。因此,他不能接受KTV的说法。
   
  随后,KTV的一名负责人出面交涉此事。该负责人表示,“预先消费”的规定没有在优惠券中体现,确实是他们的工作失误,会引起消费者的误会,他们会予以更正。但他也指着优惠券背面的一行文字“具体使用情况及未尽事宜以店内海报公告为主”说,KTV超市前就有“预先消费才能使用优惠券”的公告,因此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不对。另外,他们在林先生等人消费之前,就已经告知了优惠券的使用方法,林先生如若不满意可以选择不在KTV消费。双方僵持不下,林先生等人也没有了唱歌的兴致,只好自认倒霉离开了KTV。
   
  律师:KTV做法侵犯消费者权益

  对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表示,该起事件中,商家用所谓的以店内海报公告为主的条款来解释,是不合理的。商家的这种做法类似于争议已久的“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条款等同于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

  他表示,“最终解释权”可以认为是格式条款,但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商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和说明义务。同时,也有8种情形可以导致格式条款无效。这其中,格式条款涉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属无效。

  (福州晚报记者 徐强)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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