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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批发假药害苦医药公司 法院判其赔损失
2009-01-11 20:05:48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某医药公司从某医药物流公司购得一批药品,结果在销售中被查出是假药,受到行政处罚。假药造成的损失达15万余元,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日前,仓山法院判定,医药物流公司须返还医药公司药品采购款和处罚款共6万余元。

  2006年,某医药公司从福州一家医药物流公司处购得一批进口镇痛片,并分销到各地。

  2007年,有关部门确定这批镇痛片为假药,销售这批药的所有医药单位都受到处罚。医药公司除了被处罚外,还承担了下游销售药品各单位的处罚。

  医药公司认为,医药物流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己方损失15万余元,遂向对方索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中,医药物流公司辩称,药监部门认定这批镇痛片为假药,因此两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物流公司在经销中,已经严格执行了进货的检查验收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只是返还被没收的药品款及赔偿行政处罚款。不能按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医药物流公司还认为,对方索赔的绝大部分是“非法所得”,也就是销售假药的差价,对方依据合同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批镇痛片为假药,因此两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当事人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医药公司垫付的15万余元中,包含销售假药的差价、假药货值数倍的罚款和药品采购款。

  法院认为,销售假药的差价,属于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赔偿问题。

  对于行政罚款,药品买卖过程中医药物流公司虽无恶意,但作为销售者,对经销药品应负更高品质的担保责任。

  医药物流公司经销假药造成医药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款应属“损失”,物流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药品采购款则应当返还。法院遂判决某医药物流公司返还对方药品进货款3万余元,行政罚款3万余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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