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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有车族迅猛壮大 老旧小区停车难常引发纠纷
2008-11-19 21:46:18  作者:张元海 张剑锋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现状
   
  车子越来越多
   
  增加小区管理难度
   
  据记者了解,2000年1月1日,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该规定对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做如下要求:一般住宅每10户必须留3个机动车车位,高级商用住宅每10户必须留有6个机动车车位,别墅住宅每户必须留有1个机动车车位。
   
  然而,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停车场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增长的停车需求。老旧小区停车难现象较以往越发严重,在客观上导致了小区管理出现“并发症”,即部分汽车“野蛮”地把车停放在绿化带内,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绿化环境;车满为患,占据了整个小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影响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车辆露天停放,车辆容易受损甚至被盗;车辆进出产生的噪声和尾气污染,扰乱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容易引发邻里纠纷;个别车主把车牌卸掉后停车,难以对其抄牌罚款。
   
  据市车管所统计,今年8月份,福州地区新车上牌量达6824辆,其中汽车3548辆。截至今年8月,福州地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846873辆,其中汽车278209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6652辆。然而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根本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措施
   
  停车场条例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11月5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意见稿”不仅对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住宅区停车场管理等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还通过法律明确了相关人的责任,
   
  比如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上,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上,“意见稿”指出,应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夜间停车泊位,供机动车在夜间依次单排停放,但施划后人行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建议
   
  夜间开放单位停车场
   
  在采访中,记者对来自市民的建议加以整理。比如政府全面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在住宅小区周围优惠供应土地,按现行政策免征或少征停车场营业所得税,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良性循环。
   
  对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交巡警部门可以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积极协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园等,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按照政府指导价对外经营,夜间开放供周边居民临时停放车辆。
   
  此外,也有市民建议,在小区内兴建智能立体旋转式停车库,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停车位等。
   
  (福州晚报记者 张元海 张剑锋)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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