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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忘”了还18万电费 被判转让协议无效
2008-10-21 22:54:59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市中院:还债“厚此薄彼”,转让协议无效

  福州新闻网讯 闽清某公司将公司资产转让,所得资金全归还某信用社贷款和公司领导的亲朋借款,却将欠十余万元电费之事排除在外。某电站一纸诉状将转让双方和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转让协议。日前,市中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的转让协议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判定协议无效。

  某公司原是闽清某电站的用户,一直拖欠电费不还。2006年,某公司与电站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电费18万余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如公司拍卖则一次性还款。

  2006年底,某公司与某信用社和另一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全部资产作价220万元转让另一公司,协议约定转让款一部分归还信用社贷款195万元,剩下25万元则清偿公司法人刘某亲朋的借款。

  某电站得知协议将其债权被排除在清偿范围以外,遂向闽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某公司资产评估为335万元,公司存在低价转让现象。依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某电站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侵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且受让方明知某公司财产价值远高于出让价格仍购买,法院依法撤销转让协议。

  宣判后,某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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