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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该由谁交?
2007-09-27 00:21:50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闽侯人杨某在仓山购买了一套房子,按合同交纳了500元的维修基金。去年初,杨某拿到了房产证。然而数月过后,杨某却被告知还要交几千元的维修基金,原有的500元远远不够。

  杨某要求开发商全额交足这笔钱,开发商则认为这笔钱应由业主补足。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将杨某交纳的500元维修资金转交房管局,并补足差额。

  2003821,某开发商取得仓山六一南路某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9月,杨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2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某楼204单元。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小区大中修基金每户500元,买受人同意在房屋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全部房款。20046月,杨某向开发商缴纳了500元的大中修基金,开发商也出具了收条。去年1月,杨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去年711日,市房管局向该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其前往市房管局核定楼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全额拨付给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专户。这时,该楼盘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不够,开发商于是要求业主补足差额。

  杨某遂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向房管部门缴纳204单元的全额物业维修资金。杨某称其已按合同约定交纳500元的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应由开发商补足。

  开发商则提出,双方于2003930签订购房合同。当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都已执行,均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承担。因此维修资金应全部由业主交纳,500元只是开发商代收的。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大中修基金”就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的具体情况,2004年市房管局曾作出规定:199711后到2003831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应将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交至市物业专项资金专户。如在售房时与业主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将代收的资金存入专户,不足建设总投资额2%的部分由开发商按规定金额补足。

  2003831日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维修基金就由业主自己承担。

  法院据此认定,杨某只需按合同交纳500元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应由开发商补足,并作出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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