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图片新闻
“操”字案男子获释后再写5份含“操”字上诉状
2009-05-12 10:59:35  来源:大河网  【字号

  137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其收费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作为唯一的计费依据。这个问题某电信公司在2007年已修改了。陈书伟认为由电信给他提供的依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若是这样,电信公司提供他欠他们10万元话费是否意味着他必须交10万元的话费呢?这个规定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

  138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不得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而此问题某电信公司已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复,运营商应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垃圾短信和杜绝被乱收信息费的目的。

  149号案件:联通公司和陈书伟在深圳中院达成和解,其中规定联通公司必须尊重陈的公益行为,但联通公司却发文称他为“著名维权分子”,对其投诉也不给予对等答复。他以联通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为何想到一个“操”字

  如何让这5个案件改判是陈书伟头疼的问题。陈书伟说,若按照正常方式提起上诉,则中院还会维持原判。“5年来,福田法院先是剥夺我的诉讼权一年多,接着又全部判我败诉,我不服上诉,都是维持原判。我要求两级法院判后释疑,但都不予理睬。”

  “如何把我的愤怒表达出来呢?我这时想到一个字‘操’。”陈书伟说,“我的上诉状是写给中院的,但区法院审案法官必然会看到这个字,会不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你必须给我送交上诉状;我写在上诉状上而不是在法庭上说‘操’,法院既无法引经据典说‘操’字是骂人,更无法引用法律就认定我在上诉状中说了‘操’就是骂法官。”

  陈书伟称,当时他设想会有两种后果:一是福田法院不移交上诉状,会通知三大通信公司配合他们报复他,以解心头之气;二是把他拘留。第一种结果无所谓,本来的现实就是这样,他们生气才能明白他的愤怒。第二种结果也无所谓,他在2006年就被福田法院威胁要拘留。上诉状寄出后,他对朋友说他创造性地在上诉理由中写一个“操”,既能表达他的愤怒又给法院出了个难题。

  5份“操”字上诉状已受理

  5月6日下午4:30,记者在福田区法院官方网站“福田法院的BLOG”留言并请该院回复,但很快留言被删除。5月11日12:11,记者把陈书伟的申诉材料放到该院的博客上并请发表看法,不一会儿大部分内容被删除。

  “我再一次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坚持不修改上诉状。也许是媒体的报道起了作用,原先口口声声要我修改上诉状的福田区法院法官,竟同意我用‘操’字的上诉状上诉了。”陈书伟说。

  据了解,昨日上午,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了这个“操”字案。

  新闻回顾: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15天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