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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雇主虐待保姆致其毁容被判赔44万
2007-11-07 15:39:13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字号

  被告魏娟的代理律师对蔡敏敏诉讼请求所涉费用几乎都提出了质疑,对于数目较大的后续整容治疗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三项更是作了全力辩驳。被告律师辩称后续整容治疗费中包括了种植12颗牙的96000元费用,而种植牙技术属于新的医疗方法,费用较贵。该律师据此提出,牙坏了可以镶牙,不用非得种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该律师认为刑事判决已经判处魏娟12年徒刑,“这是对蔡敏敏最大的抚慰”,因此蔡不该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他对于蔡敏敏的残疾等级也提出异议。

  对此,蔡敏敏的代理律师反驳说,蔡敏敏口内12颗牙全没了,根本不是普通镶牙能够治疗的;蔡的身心都受到了巨大摧残,精神创伤几乎终身无法痊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理所当然;蔡的残疾等级也有相应依据。双方进行了辩论。

  一审驳回精神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保姆在被告处做保姆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虐打,致原告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上述事实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雇主魏娟向保姆蔡敏敏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42153.75元,其中法院判赔最大一部分民事赔偿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伤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一审判决被告支付保姆残疾赔偿金数额为207985.03元。另一笔较大赔偿为医疗费149832.72元。

  另外,对于原告提出20万元精神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保姆遭受严重毁容,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是客观的,但被告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原告而言已得到最大的安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关于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目前,原告保姆已经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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