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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法院直播庭审视频 此举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2010-04-14 22:06:5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黄先生办房屋产权证时,发现开发商10年前交给他的附属间有误,要求换回产权证上标明的那间。开发商却坚称自己没错。双方打起官司,14日台江区法院庭审此案,福州法院网等网络媒体通过视频全程现场直播。此举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案由

  1999年,黄先生爷爷所拥有的房屋被拆迁。开发商将台江嘉福小区的现房安置给被拆房的继承人黄先生。

  2009年,黄先生去办理上述安置房及附属间的产权证,注意到开发商当年交付给他的附属间是24号而非产权证上登记的52号。52号附属间比24号的面积多出1平方米多。

  黄先生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求其交付52号杂物间,均无果。他将开发商告上台江区法院。

  焦点

  聚焦一:开发商当年交付的24号附属间有无出错?

  14日庭审中,黄先生一方拿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嘉福小区一层附属间平面图》、2009年开发商开具给黄先生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材料,证明按照这些材料的记载,开发商应交付给他52号附属间。开发商交付24号附属间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约定。

  开发商反驳称:对黄先生的安置是现房安置,并根据其拆迁协议交付。安置时黄先生一家都没有提异议,说明当时安置并无错误。至于为何附属间由记载的52号变成实际交付的24号,是因为交房时附属间的工程号与其后做产权证时的标识号不同。开发商愿立即为他办理附属间编号的更正手续,并为此承担更正手续的一切费用。

  聚焦二:原告现在起诉是否超时效?

  开发商一方提出:他们将安置房包括附属间交付给黄先生使用已经10年,黄先生一家均未提出异议。10年后,黄先生提出换附属间,既不符合常理,也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黄先生一方则认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原告的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不存在超时效问题。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黄先生自2009930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才知道开发商交付给他的附属间有错,因此其诉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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