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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车”撞死3人 榕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2010-02-05 22:34: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中利公司:尽力做好善后工作

  就善后事宜,负责该路段施工的福建中利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薛先生表示,公司已制定相关补偿方案,不管死伤者家属有没有提出要求,公司都会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警方:连撞4人驾车逃逸 3人死亡1人受伤

  鼓楼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4日晚与朋友在晋安区鼓山镇一酒家喝啤酒,当晚10时至5日凌晨2时许,又在晋安区福新中路一慢摇吧喝了一瓶半洋酒,而后驾车肇事,造成1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司机驾车逃逸。

  鼓楼公安分局交巡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抢救伤员。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并迅速成立“02·05”案件侦破专案组,全力开展工作。

  专案人员经过调取路面视频探头、走访目击者,进一步确认事故时间,很快锁定肇事逃逸车辆为闽AJ8232商务车。经信息比对,警方确定肇事司机为嫌疑人李某。

  专案人员随即赶到肇事司机家中。经过细致的思想工作,李某家属向警方提供肇事车停放在梅峰宾馆内以及李某可能藏匿处的信息。凌晨415分许,专案民警在福州名仕休闲会所五楼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梅峰宾馆停车场查获闽AJ8232号肇事车辆。

  经尸体辨认,警方确定了3名死者的身份,他们分别是:薛某茂,男,1958年生,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人;薛某鸿,男,1952年生,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人;薛某年,男,1955年生,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人。 伤者是唐某年,男,1959年生,福州市台江区人。 

  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办案民警介绍,经血液抽检,嫌疑人李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1.1mg/100ml,属醉酒驾车。李某醉酒后驾车致31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鼓楼警方已立案侦查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市公安局5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陈敏秀向媒体通报了这一恶性交通案件。警方介绍,福州市公安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尚属首次。

  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黄秋林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徐强 钟伟连/ 张人峰/摄)

  相关链接

  醉驾致伤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9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张明宝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

  据新华网报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1223对造成5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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