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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弃婴应办收养手续 公安厅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2014-11-22 11:46:48  作者:程明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福州新闻网11月22日讯 省公安厅近日根据制定下发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试行)》,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文件指出,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都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登记原则。

  一是公民出生后,监护人或者户主应持其出生的医学证明、孩子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亲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核准后办理。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三是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的离婚证和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四是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要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等。

  五是公民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六是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以及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有关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经核准后办理。

  此外,公民捡拾到弃婴,应依法及时向当地警方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警方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本人确实要抚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或寄养手续。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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