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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见义勇为者获法援直通车 请求奖励免经济证明
2014-10-25 07:42:21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5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条例》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分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擅自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受援人个人隐私的。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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