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细化历史文化名城具体保护措施是二审稿的亮点。如增加限高区域、明确应重点保护和恢复历史景观风貌的古河湖水系、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等,屏山至乌山沿线建筑将采取限高措施。
二审稿增加的限高区域包括历史文化中轴线、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和滨江南北岸等部分区域。拟对北起屏山、南至乌山路沿线建筑高度,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三山视线走廊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滨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高。违反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应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治。于山、乌山、屏山、鼓山不得修建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逐步依法整治、拆除或者搬迁。
二审稿还就古河湖水系的保护作了规定,将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东西河等作为应重点保护和恢复历史景观风貌的古河湖水系。这些水系应按市政府制定的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保护遗存的河桥、树木、古迹和石砌驳岸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填盖、占用古河道或者改变古河道走向。
在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方面,二审稿也增加了多项规定。如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修缮、改变使用性质,或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设备、外部照明等设施,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还应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布局,应优先安排经营、展示福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和老字号。
二审稿还借鉴了外地经验,强化法律责任,提升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能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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